知识产权许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处理
香港税务在“领土源”的概念下,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费收入(“IP”)来源于香港居民(即一人在香港进行贸易或业务)或非香港居民。
一般来说,IP是指以下无形资产
- 注册商标
- 商业机密(为披露商业信息)
- 专利权
-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地形)保护
- 版权
- 植物品种保护
- 注册设计
董事会指导原则确定的版税收入的来源是“一个看纳税人做了什么,以赚取利润的问题和他在哪里做了”。
香港居民收到的版税收入
税务局(IRD)通常遵循税收条例(IRO)的14节:但有时香港居民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却有不同的来源,在下面的情景对版税收入的来源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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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是创造或开发的香港居民
版税收入的来源是由IP的地方被开发成发展中IP的工作和费用很可能发生在香港。此外,使用IP不相关的地方在决定版税收入的来源。因此,版税收入来自知识产权许可下完全应税香港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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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是由香港居民购买的
如果香港居民获得专有的IP,IP的地方被使用被许可方在决定是否版税收入受到香港利得税。换句话说,版税收入来自于被许可方使用的IP在香港纳税而版税收入来自海外知识产权的使用被许可方不应纳税。
- IP不是香港居民所拥有的
如果只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由香港居民获得主人然后分许可IP向香港以外的另一方,获得并授予许可的地方是在确定版税收入的来源。换句话说,如果两个收购许可证使用IP和副许可证的授予是在香港,来自分许可使用费的IP是来自香港和利得税。
版税收入由非香港居民收到…
从香港所收取或应累算的非香港居民不能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务局为15节(1)(a)、(b)和(BA)的代替部分14条的收费非香港居民收入提成。特许权使用费,不缴纳利润税,应视为收入产生或来自香港从贸易、专业或业务开展在香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评税利润为总收入的30%(该比例会因双重税收协定/安排进入香港与非香港居民,居民各自的国家改变)。然而,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付款人和收件人关联的IP是曾经拥有在香港的特许权使用费全额视为应评税利润。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细节,或对以上内容需求协助,请与我们联系 Mr. Sylvester Chu at sylvester.chu@zetland.b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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