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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18 | www.zetland.biz

香港税务: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

HK Tax 随着《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于2018年3月29日在公报上发表,2017年12月29日公报上发表《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将于2018、2019年课税年度生效(即在201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

该项制度最初是执行长官在2017年10月最初的施政报告中公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引入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的目的在于,这一制度既能采用有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能保持一种简单且低税收制度在香港营造有利的商业环境,尤其是对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

两级利得税制度是即适用于大公司中,也适用于可评估利润的企业中,不论他们的规模和行业如何。适用税率如下:

  • 企业首200万港元应税利润的税率将下调至8.25%,超过200万港元的利润将以16.5%的标准税率计算。
  • 对于未注册企业,企业首200万港元的应税例如税率将是7.5%,200万元以上的利润税率是15% 。

为了避免纳税人获得双重利益,如果一家大企业为了其应评税利润的根据符合资格的再保险业务、被保险业务资格、企业财政中心资格或飞机租赁、租赁管理业务资格的任何优惠制度,已经选择应用8.25%的优惠税率,剩余的应评估利润将按16.5%的税率征收。此外,对于企业的应税利润来自合格的债务工具(QDI)已经按标准税率(8.25%、7.5%)的一半征税,首200万港币门槛的利得税税率仍然适用于他们,而不是来自QDI。

另一方面,已经引入了某些限制条件以避免相关实体通过实体之间业务活动和利润的分割以享受降低的利得税税率。每一组关联实体仅能通过书面形式指定其中某一个实体,享受一年评估中降低的利得税税率,并且这类选择一旦做出,是不可撤销的。一个实体是另一个实体的连接实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 他们其中一个实体控制其他的实体;或
  • 它们都在同一实体的控制之下,该实体有“控制权”,即拥有50%直接或间接持股,投票权或实体的资本或利润权益;或
  • 由同一自然人进行两项个人独资业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通过邮箱:tax@zetland.biz, 联系 Sylvester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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