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tland Fiduciary Group Limited Zetland Fiduciary Group Newsletter
October, 2018 | www.zetland.biz

中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ChinaTax 2018年8月31日,中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有关税率和免税额的修改部分将自2018年10月1日起率先实行。本次个税法的变化如下:

 

1. 一、个税改革降低了对中低收入人群征收的税款

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 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原先3500元/月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月。
  • 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

        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
不超过1,500元部分3%
超过1,501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超过4,501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超过9,001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超过35,001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超过55,001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超过80,001元部分45%

        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
不超过3,000元部分3%
超过3,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
超过12,001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
超过25,001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超过35,001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超过55,001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超过80,001元部分45%
  • 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所得税率级距。即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扩大为100000元以上。
  • 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减轻了他们的事务性负担。

二、重新定义税收居民身份

新的个税法重新定义了税收居民身份,规定在中国有住所或无住所的个人(基本指外籍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停留超过183天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那么其全球所得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在CRS规则下,高净值个人如果构成了中国税收居民,则其相关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也需要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三、增加反避税条款

新个税法第八条是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其中第二款中引入了“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离岸公司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对于由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视同该企业对居民个人进行了分配并征收个人所得税(20%)。

在此情况下,设立离岸信托时需要注意如何避免使信托下的公司成为受控外国企业。因为按照新的个税法,若VISTA信托与STAR信托中委托人(中国税务居民)在董事会中对公司经营进行控制,那么有可能导致该下属公司成为“受控外国企业”。目前,“控制”的定义个税法尚未明确,企税法中对“控制”一词的定义为单个居民个人持有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这些居民个人合计持有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为防范风险,不建议信托委托人担任独立董事。

四、增加了移民前的纳税申报机制

新个税法第十条和十三条新增了“离境申报”的规定。中国籍个人在注销户籍时应当办理纳税申报,要求中国籍个人在注销户籍前应当结算并清缴个人此前未完税的部分(如有)。目前对于如何进行离境清算尚未有具体规定出台,但清算本身可能会涉及资产信息向政府机关报送。

For more information and any assistance, please contact Phoebe Luo, Manager of Zetland Shanghai office at shanghai@zetland.biz or +86 21 6427 2930.

© 2018 Zetland Fiduciary Group Limited What's on
Zetland.bi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