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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19 | www.zetland.biz

伯利兹:实体存在要求的改变

Belize 2018年12月,国际商业公司(IBC)在常驻公司的特征和拥有特殊许可证的IBC公司必须符合实体存在的要求。

然而,新的立法机构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了对2011年修订版《伯利兹法律》中第270章《国际商业公司法》的另一项修正案;取消公司满足实体存在要求的选择权,并实行此类国际业务公司的强制实体存在,除了纯股权控股公司外。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纯股权控股公司的定义是指

  • 是一个持有实体;
  • 其职能是收购和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衡平法上的权益;
  • 持有股份,只赚取股息和资本利得;
  • 不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虽然一个纯股权控股公司在伯利兹不需要实体存在,但它必须:

  • 遵守《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法》(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Act)(第272章)、《收入与营业税法》( Income and Business Tax Act)(第55章)和《国际商业银行法》(IBCAct)的备案要求
  • 具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场所,可以在股权所在地的其他实体中持有和参与股权管理
  • 应遵守国际金融服务委员会规定的任何其他规定

《实体存在和代理管理条例》(physical presence and managing agent regulations)已进入最后起草阶段,一旦颁布,我们将提供进一步信息。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随时与伯利兹办事处董事 Anju Gidwani 联系,电子邮箱: (anju@zetland.biz) / +501 22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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